轉換雇主
Q:如果移工要轉換雇主,有什麼規定?
A :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3項前段規定「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,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。」
如果移工因為各種原因覺得目前工作不適合想要轉換雇主,必須要符合相關規定,也需要雇主的同意(三方/雙方轉換雇主同意書)。
法規如下: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,得轉換雇主或工作:
1.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
2.船舶被扣押、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
3.雇主關廠、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
4.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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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如果移工懷孕該怎麼辦,雇主可以單方的終止聘可嗎?
A : 移工懷孕屬於「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」。如果雇主及移工雙方同意終止聘僱關係,經勞動部申請廢止聘可後,移工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
當發現移工懷孕時,雇主不可以單方終止聘僱關係。如果雇主強迫移工,移工是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訴的。如果在政府辦理解約驗證時,
發現移工有被強迫終止聘僱關係時,政府將不予同意移工返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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